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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办理支取业务时,相关的财务手续该如何办理?
答:要求办理公积金支取的职工,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支取条件,提供本单位开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加盖有单位公章及私人印章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还需带上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薄到公积金开户行办理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账务流程。
2、职工本人因故需要他人代办公积金支取业务时,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故不能办理公积金支取,需委托他人(含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的,需出具支取人身证份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支取授权书”,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单位发生撤销时,如何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破产、撤销清算时,必须将所管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的集中封存专户。 4、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职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销、注销,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账户内的本息余额转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内封存。
单位经办人员应持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经办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集中封存手续,经办银行审核后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封存满二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办理提取、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其中年龄达男50周岁、女45周岁,可按本人要求不予封存,办理提取、销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的,根据武资中发[2005]15号文规定,可以不封存直接提取其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 5、怎样办理职工转移的账务手续?
答:转出单位详细填写《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确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转出账号、转移金额、转入转出单位名称及公积金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账务流程。 6、工作调动到外省市,住房公积金可否一起转移?
答: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辖,各城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工作。本市职工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跨城市转移。如果户口已迁出本市,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户口未迁出本市,则应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7、职工的封存凭证遗失、毁损如何处理?
答:职工保存的《武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遗失、毁损,应提供凭证的户名、账号、金额并凭本人身份证立即向封存银行申请挂失。 8、单位住房公积金发生转账或并账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财务人员先到银行核对本单位公积金账务明细和余额,无误后,提供税票或支票复印件、转账或并账申请,到资金中心财会处办理转账或并账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