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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龄折扣:按承租人夫妇双方1992年(含)的工龄乘以工龄折扣额折减。工龄折扣额为每年每平方米3.43元;
(2)旧住房成新折扣。按建成使用年限平均每年折扣率2%,使用30年以上的旧公有住房按30年计算折扣;
(3)实行地段、朝向、楼层调节,其调节率按原有规定执行;
(4)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中心城区砖混一等结构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36元,远城区砖混一等结构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元,其他各类结构住房最低限价按原规定标准上调5%执行;
(5)出售公有住房其他规定仍按(武政[1998]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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