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2)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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