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会出現许多多大家之前忽略的费用问题的核实。比如交易前的各种费用,如水、电、天然气等,买卖双方通常会觉得一套房子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因而忽略了這些几百元的费用。而实际上有些拖欠的费用还真不是小数目。经常会由于忽略这些费用,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究竟在二手房买卖中有哪些被忽略的费用?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对哪些费用进行留心?本期的房产一席谈将会针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为广大网友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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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核实物业费情况——只能自己掏钱先补到
江岸区的小刘前不久买了一套二手房,刚搬进去住了没有1个月,物业公司就在他家门上贴出了“欠费清单”。上面显示此用户的原房主已经拖欠物业公司5年多的物业费,共计1600元。
小刘觉得钱虽然不是很多,但自己才搬进来,不能做个冤大头,当初在购房合同上可写明了,在双方交接钥匙以前,双方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物业管理,并结清相关费用,但由于小张觉得麻烦就忽略了去核实费用的问题,结果还是出现了拖欠物业费这个麻烦。
物业公司觉得这边钱数额较小,所以五年时间一直没有起诉原房主,又到收取物业费的时候,他们就在小刘家门口贴上了催款通知单,物业公司经理告诉小刘“我们不管你卖不卖房,我们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催缴欠款”
无独有偶,武昌的钱女士也遭遇到这样的情况,买房时原房主承诺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没有任何的拖欠,钱女士也就没有去核实费用的具体情况。但后来入住之后却被告之拖欠了四年的物业费,共计7000多元。
钱女士找到原房主,原房主说那些物业费用是单位欠的,原单位黄了,他个人几年的费用肯定没欠,让她找原单位去,钱女士千方百计找到了原房东单位的留守人员,得知近些年单位效益不好,连开工资都难,公司员工几乎都离开了,当时相关事宜负责人早已联系不上了,最重要的是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钱女士补交7000多元。最后钱女士只得自己补交了这边钱,但她觉得很委屈。
律师说法:卖方应该承担物业费
律师认为,小刘和钱女士可以要求卖方承担拖欠的物业费,同时在使用房屋期间所拖欠的各项费用都可以要求卖方补交。转让房屋是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购买者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者。像他们这样的情况由于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原房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该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购房者,所以他们没有义务支付部分物业费。房屋产权的转移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物业公司应该与原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个案例中,原房主让钱女士去找单位索要该部分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钱女士与原房东的单位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钱女士没有权利直接找原房主的单位。
鉴于目前钱女士已经补缴了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钱女士追回该部分款项最好的方式是通过诉讼直接向原房主请求归还该部分费用,因为钱女士与原房主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不欠物业费、水电气等任何费用,如果有陈欠物业费等,由原房主负担”,现在钱女士已经替原房主偿还了应该由原房主承担的物业费,钱女士就与原房主形成了债权关系,钱女士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原房主偿还债务的主张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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