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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背景:“有一处房产,开发商那里已经没有卖的了,但中介那里却有的卖,中介说,只要我交了诚意金,签了购房合同,便可以花少量的钱办理合同变更。我想问一下,这样合法吗?”在最近的房产一席谈中,亿房网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记者通过暗访,发现一些中介喜欢用合同更名来“诱使”买房者“上钩”,那么合同更名合法吗?他们为什么喜欢这样引导买方?这期的房产一席谈我们将和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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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房产一席谈:3.15维权日:透视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我市有6种特殊情况允许退房或合同更名。
为打击通过合同更名炒房,去年10月,我市出台规定,商品房购买者遇到6种特殊情况,可申请退房或合同更名。但由于合同更名不需要交营业税、所得税等多项税费,一套商品房退掉后,进行合同更名卖出,炒房者少则赚几万元,多则赚几十万,仍有少数人和中介钻空子,通过合同更名来赚取差价。
我市允许退房或合同更名的6种特殊情况:
1、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
3、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